新华卫视网(北京)讯2016年12月至今,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理涉岗前实训培训协议纠纷共计180余件,该庭对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因该类协议引发的纠纷存在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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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贷”运用广泛。“培训贷”主要出现在针对刚毕业欲来京务工学生签订的岗前实训协议中,岗前实训协议学费缴纳方式为分期借款,学费一万至三万元不等;在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实训协议后,再由学员分别与中介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协议、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培训贷”贷款协议;最终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全部发放给教育机构,中介机构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学员需在一定时限,通常为六个月后,按照每月不计息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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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实训培训多针对IT工程师培训,与实习、推荐就业挂钩。该类培训面向毕业学生招生,专业不限,要求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但在招录时不进行测试。实践中出现大批学员因无专业基础或专业基础有限,无法继续学习或实习而要求退学的情况;培训机构则多以学员单方中断学习或不去推荐公司就业为由,不退还相关学费;或以已推荐了相关就业单位,而要求学员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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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跑路情况多发。现诉至法院的纠纷,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以培训机构仅提供了部分培训课程后,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原经营场所,不再为其提供剩余课程及推荐就业;或学员已与培训机构达成退学协议,约定由培训机构偿还剩余贷款,但之后均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人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协议、退还全部学费、赔偿相关损失等。起诉之时学员的贷款或已提前偿还完毕,或正在按月偿还中。
此外还有中介机构、贷款机构起诉学员要求支付中介费及偿还贷款。该类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官走访查明教育机构实际经营场地已改换成其他培训机构,而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还在营业,学员则通过多种方式也联系不到机构员工。
具体案例
案例一:基础有限与培训机构达成退学协议,机构跑路无处求偿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5年7月左右接到某软件公司电话,称可参加为期4个月的软件编程岗前实训,4个月学完后由该公司介绍软件开发方面工作,可就职软件编程岗位。2016年5月再次接到该公司电话,称可学习JavaWeb课程。其因担心无电脑相关专业基础学不下去,该公司称没有基础的话先上一周的蓄水池课程,如跟不上课程,由学员支付贷款公司一定违约金,由培训公司解决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其参加了该培训课程,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培训贷款,贷款下发后直接打到该培训机构账户中。
2016年7月,王某参加了三天半的前期基础课程,但感觉消化不了,故提出退学,并在四日后办理了退学,签订了退学声明,该培训机构答应退还培训费17800元。但之后直至8月下旬,被告迟迟未予退费,其找被告协商,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约定9月17日由其给中介公司用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手续费)299元,由培训机构还给中介公司贷款17800元及自7月至9月产生的综合息费,再由中介公司向银行还款。
但至起诉时,该培训机构一直未将贷款本金及综合息费退还给中介公司,至12月15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达2万余元。原告无奈借款将贷款还给了银行。现诉请该培训机构赔偿贷款本金17800元及综合息费1993.88元、培训因退款纠纷产生的误工费、失业损失费共计1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走访查明被告实际经营场地已改换成其他培训机构,而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还正在营业,原告则通过其他多种方式也联系不到该机构员工。就本案,法官释明原告可通过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推进诉讼程序。
案例二:学员未按期偿还贷款,中介公司起诉违约金
2016年1月,陕西人小李参加某物联公司岗前实训,签订了培训借款声明,内容为授权某中介机构向银行贷款作为支付该物联公司培训费用;同日,小李与该中介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协议,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为小李向银行申请培训贷款提供中介服务,如小李逾期未偿还每月贷款,则需支付中介机构违约金;同日小李与银行签订培训贷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5400元,贷款分两个阶段偿还,第一阶段为每月支付利息,第二阶段为每月支付本息。现该中介诉至法院,主张小李未按期偿还贷款已达两期,银行已另案诉请偿还贷款,本案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则主张在物联公司仅培训了一个多月,后被该物联公司转至另一培训机构,之后发现该物联公司搬离了原办公场所已找不到,其现在无工作;主张银行向其放贷时未严格查验其还款能力。庭审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剩余所需还款本息数额,由中介公司减免部分费用后,由小李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该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剩余全部贷款。
案例三:培训机构承诺提供培训安排工作,但仅提供部分服务即关门
山西人小赵2016年5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约定该公司安排前端工程师岗前实训,承诺为学员安排工作,保证月薪5000-9000元之间,跟踪服务一年,确保能顺利上岗就业;培训费用18 800元,学员自愿选择分期借款方式交付学费,前6个月费用由公司支付,后18个月费用由学员支付;签约后1-6个月内在学习实训期间公司会随时安排技术阶段就业机会,用人单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学员在就业工作一年后起到骨干作用,续签合同后该科技公司以涨工资方式返还费用。同日,小赵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订教育分期贷款协议(含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约定小赵向该金融服务公司贷款18 800元,贷款直接发放给该科技公司;还款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期6个月, 由科技公司每月偿还客户服务费112.8元;第二阶段为期18个月,由学员每月偿还1326.53元(含每月本金及客户服务费112.8元、财务管理费169.2元)。现小赵将该科技公司及金融服务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科技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培训后就人去楼空,关门停止营业;现其每月偿还贷款,产生损失,要求确认贷款协议无效,要求二被告赔偿已分期偿还的贷款。法官到被告原办学场地实地查看了解到该科技公司已停止营业,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官提示
针对以上情况,法官特提示如下:
一是建议社会上刚出校门的学生或学生家长通过人才市场或定期举办的专场招聘会等正规渠道求职;在签订该类岗前实训合同和贷款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知识基础和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避免因培训机构跑路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学业导致相关损失;另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有损失时尽早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工商登记等,但实际大多数机构先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再以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导致教学过程中教育部门无法进行监管,工商部门也往往未对机构招生资质、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监管;另外,不少信贷平台存在一些诸如审核门槛低、违约条款不清晰、贷款利息过高等不合理放贷现象,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上述情况尽早监管和规范。
供稿单位: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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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贷”运用广泛。“培训贷”主要出现在针对刚毕业欲来京务工学生签订的岗前实训协议中,岗前实训协议学费缴纳方式为分期借款,学费一万至三万元不等;在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实训协议后,再由学员分别与中介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协议、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培训贷”贷款协议;最终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全部发放给教育机构,中介机构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学员需在一定时限,通常为六个月后,按照每月不计息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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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实训培训多针对IT工程师培训,与实习、推荐就业挂钩。该类培训面向毕业学生招生,专业不限,要求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但在招录时不进行测试。实践中出现大批学员因无专业基础或专业基础有限,无法继续学习或实习而要求退学的情况;培训机构则多以学员单方中断学习或不去推荐公司就业为由,不退还相关学费;或以已推荐了相关就业单位,而要求学员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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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跑路情况多发。现诉至法院的纠纷,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以培训机构仅提供了部分培训课程后,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原经营场所,不再为其提供剩余课程及推荐就业;或学员已与培训机构达成退学协议,约定由培训机构偿还剩余贷款,但之后均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人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协议、退还全部学费、赔偿相关损失等。起诉之时学员的贷款或已提前偿还完毕,或正在按月偿还中。
此外还有中介机构、贷款机构起诉学员要求支付中介费及偿还贷款。该类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官走访查明教育机构实际经营场地已改换成其他培训机构,而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还在营业,学员则通过多种方式也联系不到机构员工。
具体案例
案例一:基础有限与培训机构达成退学协议,机构跑路无处求偿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5年7月左右接到某软件公司电话,称可参加为期4个月的软件编程岗前实训,4个月学完后由该公司介绍软件开发方面工作,可就职软件编程岗位。2016年5月再次接到该公司电话,称可学习JavaWeb课程。其因担心无电脑相关专业基础学不下去,该公司称没有基础的话先上一周的蓄水池课程,如跟不上课程,由学员支付贷款公司一定违约金,由培训公司解决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其参加了该培训课程,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培训贷款,贷款下发后直接打到该培训机构账户中。
2016年7月,王某参加了三天半的前期基础课程,但感觉消化不了,故提出退学,并在四日后办理了退学,签订了退学声明,该培训机构答应退还培训费17800元。但之后直至8月下旬,被告迟迟未予退费,其找被告协商,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约定9月17日由其给中介公司用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手续费)299元,由培训机构还给中介公司贷款17800元及自7月至9月产生的综合息费,再由中介公司向银行还款。
但至起诉时,该培训机构一直未将贷款本金及综合息费退还给中介公司,至12月15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已达2万余元。原告无奈借款将贷款还给了银行。现诉请该培训机构赔偿贷款本金17800元及综合息费1993.88元、培训因退款纠纷产生的误工费、失业损失费共计10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走访查明被告实际经营场地已改换成其他培训机构,而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还正在营业,原告则通过其他多种方式也联系不到该机构员工。就本案,法官释明原告可通过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推进诉讼程序。
案例二:学员未按期偿还贷款,中介公司起诉违约金
2016年1月,陕西人小李参加某物联公司岗前实训,签订了培训借款声明,内容为授权某中介机构向银行贷款作为支付该物联公司培训费用;同日,小李与该中介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协议,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为小李向银行申请培训贷款提供中介服务,如小李逾期未偿还每月贷款,则需支付中介机构违约金;同日小李与银行签订培训贷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5400元,贷款分两个阶段偿还,第一阶段为每月支付利息,第二阶段为每月支付本息。现该中介诉至法院,主张小李未按期偿还贷款已达两期,银行已另案诉请偿还贷款,本案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小李则主张在物联公司仅培训了一个多月,后被该物联公司转至另一培训机构,之后发现该物联公司搬离了原办公场所已找不到,其现在无工作;主张银行向其放贷时未严格查验其还款能力。庭审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剩余所需还款本息数额,由中介公司减免部分费用后,由小李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该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负责向银行偿还剩余全部贷款。
案例三:培训机构承诺提供培训安排工作,但仅提供部分服务即关门
山西人小赵2016年5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约定该公司安排前端工程师岗前实训,承诺为学员安排工作,保证月薪5000-9000元之间,跟踪服务一年,确保能顺利上岗就业;培训费用18 800元,学员自愿选择分期借款方式交付学费,前6个月费用由公司支付,后18个月费用由学员支付;签约后1-6个月内在学习实训期间公司会随时安排技术阶段就业机会,用人单位与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学员在就业工作一年后起到骨干作用,续签合同后该科技公司以涨工资方式返还费用。同日,小赵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订教育分期贷款协议(含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约定小赵向该金融服务公司贷款18 800元,贷款直接发放给该科技公司;还款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期6个月, 由科技公司每月偿还客户服务费112.8元;第二阶段为期18个月,由学员每月偿还1326.53元(含每月本金及客户服务费112.8元、财务管理费169.2元)。现小赵将该科技公司及金融服务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科技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培训后就人去楼空,关门停止营业;现其每月偿还贷款,产生损失,要求确认贷款协议无效,要求二被告赔偿已分期偿还的贷款。法官到被告原办学场地实地查看了解到该科技公司已停止营业,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官提示
针对以上情况,法官特提示如下:
一是建议社会上刚出校门的学生或学生家长通过人才市场或定期举办的专场招聘会等正规渠道求职;在签订该类岗前实训合同和贷款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知识基础和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避免因培训机构跑路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学业导致相关损失;另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有损失时尽早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工商登记等,但实际大多数机构先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咨询公司,再以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导致教学过程中教育部门无法进行监管,工商部门也往往未对机构招生资质、教学质量、师资来源、经营内容等进行详细监管;另外,不少信贷平台存在一些诸如审核门槛低、违约条款不清晰、贷款利息过高等不合理放贷现象,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对上述情况尽早监管和规范。
供稿单位: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