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不可小视公司印章存在的价值。笔者经过仔细查阅,单就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章使用的规定就有四个条文,分别是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11项事项,并要求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5项事项,并要求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128条:股票应当载明4项主要事项,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155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还有《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25条、第127条也对印章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
可见,法条的强制性规定,折射出了法律对企业印章的重视,也充分说明了印章的权威性。也正因为印章的重要性,才让某一些人为了“办事”方便而持有多枚印章、伪造(私刻)印章的情形出现,这些“萝卜章”的出现,小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大则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近些日子,许小军律师在业务接洽中听说过衡阳市某一个商业银行,因为基层一个支行负责人为一个企业违规担保加盖银行印章,导致该银行被某基层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这类似案件,媒体其实早就曾经披露过,比如:2017年4月,民生银行发生30亿元的理财产品“飞单”案;2017年底,广发银行被银监会官网罚没7.22亿元,原因就是2016年被发现的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涉案金额约120亿元案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背后,都跟企业印章(伪造印章)使用有关系。
因为企业印章而让企业陷入囹圄困境,当然与企业主或者高层管理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他们错误的印章管理思维或者对印章管理松散、不重视观点所导致。其主要表现为:(1)认为伪造印章签订合同与企业无关;(2)认为员工私自使用公章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应由员工自己负责;(3)认为伪造印章是犯罪行为,只要伪造者被判刑,企业就可以免责等等。
印章是企业权力的象征,它除了以“权力”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各样的场合,又负载体能够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对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提醒企业主或者高层管理者在提高印章管理的同时还必须以法律的视角审视用章,防止出现纰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