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志着中国食品法治从食品卫生向食品安全的重大转变。为纪念《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由山东省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协办的“《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2019年2月28日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任伟代表山东省法学会、周远清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分别在会议上致辞。
《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现场
会议期间,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决定,设立“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论坛组委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山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担任主任委员,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秘书长。
颁发“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组委会牌匾
颁发“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组委会成员证书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会议致辞讲话中指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基本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首要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六项权利,第一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首项也是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格权,食为民本,保障食品安全,是公民生命健康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之处。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喝得舒心,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就能促使人民群众心气顺精神怡,安居乐业,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允、有序、安定、和谐,并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河山会长强调,“惩罚性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的璀璨亮点。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齐抓共管,惩罚性赔偿亦不失其重要一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将惩罚性赔偿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提高到十倍。“十倍的赔偿金”,发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贺。虽然在消费者另有损失情况下“十倍的赔偿金”的震慑力度尚待提充,但较双倍赔偿毕竟提高了五倍,这对于健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迈出了重要一步。”
颁发“2019年《3•15案(事)例》”证书
会议期间,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2019年《3•15案(事)例》”,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一案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首创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首创我国消费者协会在公益诉讼中获得惩罚性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我国检察机关、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责令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对贾洪泷作出奖励行为,以司法的后盾支撑消费者举报违法乱纪获取应得的奖励等食品安全司法案(事)例获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济南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征、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刘旸等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展开了学术研讨与交流,获得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
“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组委会秘书长成功发言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组委会秘书长成功在发言中指出,食品安全是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最高的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这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长效机制。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法治引领。此次举办“食品安全法颁布10周年学术研讨会首届3·15食品安全法治论坛”恰逢其时,会上专家学者,积极研讨、畅所欲言、充分交流、贡献智慧,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共同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智力支持和法治保障。
会议由山东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任伟主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人周远清,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领导李大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领导王范武,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杨荣坚、陆宝印等领导,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国食品报、民主与法制等中央媒体单位记者出席会议。